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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企业间相互借贷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6-05-06 00:00浏览次数:6064 次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托法》;《合同法》  法务处:阮笃赟(整理)

    一、企业间相互借贷是否合法

    借贷是相对于主流金融机构融资之外的资金拆借行为的称谓,由于贷款融资涉及金融许可制度,不具有贷款经营范围的企业则不能从事放贷业务,故一般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行为。时过境迁,法律上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已从绝对不认可转换到相对不认可,该类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当中予以体现。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拆借资金的,一般认定有效,借款人需按约定条款还本付息。但是该种情形借贷双方需履行举证责任,需要说明资金实际用途,否则无法认定借贷行为的合法性。除去该类情形,企业之间借贷法律上还是认定为无效,对此出借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二、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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