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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一般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6-04-15 00:00浏览次数:5957 次

文:百度百科  找法网    法务处:阮笃赟(整理)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及违约责任最为基本的概括性规定,在发生违约情况时,有以下处理方法:

    一、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二、诉请法院强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三、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确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情况,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担保责任

    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七、不可抗力

    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而造成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八、其他违约责任方法。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达到合同目的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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